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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城港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相关法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条例。

十一 救援队定期召开会议、分享会及内部培训会,队长主持,队长无法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队长主持召开,组长全体参加,队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采取灵活的方式,按年度队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救援要求和志愿精神行为的队员,做退出救援队处理。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救援队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救援队中的志愿者队员管理同时依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救援队在执行红十字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必须使用红十字统一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  救援队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红十字会下达的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使用。

第三章  救援队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救援队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救援队员可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演练。

(二)防城港市红十字会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队员列入相应救援队师资库,并根据需要承担相关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和其他相关单位培训的授课任务。

(三)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组织方须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的保险。

(四)救援队队员外出参加救援队培训、演练、救援行动,组织方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及补贴保障。

(五)对在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队伍、个人,市红十字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救援队员可与服务对象之间根据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援队员必须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1.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2.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3.需要一个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务的;

4.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救援提供志愿服务的;

5.组织队员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救援志愿服务活动的;

6.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

(七)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

2.双方的权利、义务;

3.风险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5.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救援队队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救援队的安排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自觉维护救援队公众形象,不得以救援队队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未征得红十字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员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露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获得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五)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每年度参与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无特殊情况下,对连续三年以上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应根据情况予以转为预备队员或退出救援队。

第四章  装备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救援队装备的配备、补充、入账登记、仓储保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负责救援队装备的维修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二十条 救援队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与红十字相关活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救援队的培训、演练工作。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根据队员每年的救援和志愿服务时长,优先安排服务时长较多的队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章  救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派出决定由市红十字会以书面形式向救援队伍下达。接到通知后,救援队应在3小时内做好出队计划(人员、装备、行程安排)报告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根据出队计划做好行动保障工作,救援队须在24小时内到达红十字会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执行市红十字会派遣任务时,救援队受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队应定期向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前方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救援队执行市红十字会派遣任务时,救援工作信息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发布,未经市红十字会同意,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

第二十六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由市红十字向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救援队应于撤离前,向市红十字会提交救援数据报告。并于撤离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市红十字会提交整体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  援队队员保密协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需确保队员的个人资料保密,如有需要在公众或公共媒体公布队员姓名,应征得队员本人同意,不能随意泄露个人其他隐私。

第二十八条 队员要尊重服务对象,确保他人隐私和工作机密,任何时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保密要求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