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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内部采购制度
2024-08-22

 

第一章  

第一条 采购管理原则

本单位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对采购过程中的分工与授权、预算与计划、采购与

验收等方面加强控制。

第二条 采购管理控制目标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是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履约验收、

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采购管理控制要求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机制,确保采购

业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计划办理采购业务;规范招投标行

为,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结果符合预期

目标,程序合规合法;加强对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采

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保证本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严格采

购信息管理,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单位采购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

则。各级审批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

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的经

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符合本单位 “三

 


 

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执行。

第五条 领导班子会是各部门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对采购政策、制度、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

1、审定各部门采购管理政策,研究采购管理规范和采

购程序;审定各部门预算 1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申请;

2、审定各部门自行采购目录、自行采购预选供应商库

和采购代理机构;

3、审定财务室认为有必要由领导班子会决策的采购事

项。

第六条 单位领导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职责:

1、审批预算大于 0.5 万元(含)小于 1 万元的采购项

目申请;

2、审批大于 1 万元(含)的采购付款申请;

3、其他重大事项。

(二)分管领导职责:

1、审批预算小于 0.5 万元的采购项目申请;

2、审核预算大于 0.5 万元(含)的采购项目申请并按

审批权限报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会审批;

3、审批小于 1 万元的采购付款申请;

4、研究确定零星采购供应商;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单位办公室作为采购业务监督机构,行使

 


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

1、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

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3、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4、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部门为采购业务活动的需求部门,其主要职

责:

1、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

科学性、合理性;

2、拟定采购需求参数;

3、负责采购项目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法务人员进行审

核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采购的真实性与验收。

4、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各部门设立采购经办人员,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

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

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

制度。

第九条 财务室为各部门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

要职责:

(一)财务室负责人职责:

 


1、审核采购预算及计划;

2、审核采购项目申请;

3、建议/审核采购预算调整/调剂事宜;

4、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

(二)会计人员职责:

1、核对采购业务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

2、进行采购业务的会计核算;

3、登记、汇总采购项目业务相关账目。

(三)出纳人员职责:

1、对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

2、按规定办理并支付采购项目款项。

第十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申请部门开展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预算编

制、需求论证、技术参数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合同主要

条款、评分规则、验收标准拟订等工作。

2、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制作、供应商现场考

察、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

3、参与相关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并监督合同

的履行。

4、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采购预算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控制目标

 


通过建立对采购需求、预算内部审核、审批机制,建立

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

调机制,保证按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控制要求

采购项目需要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应纳入采购的

项目,采购品目没有对应配置标准或没有投资评审价的,要

根据市场调研询价来安排预算;

(二)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均要求细化到采购品目、

数量和单价;

(三)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

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安排预算;

(四)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财

政局要求,先进行项目投资评审,再按评审金额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关键程序

本单位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依

照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和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编审流程与本单位

预算编制流程要求一致。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指本单位根据已批复预算

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

规定,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情

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管理控制目标

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本单位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

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应报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应统一编报政

府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类型: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一般政

府采购计划;

(二)协议(定点)采购计划:需财政局委托政府采购

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协议)供应商的项目,

应通过与中标定点、协议供应商进行充分谈判,择优选择产

品(服务)和供应商后编报的定点(协议)采购计划;

(三)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属于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项

 


 

目应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

(四)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品目

的项目应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五)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对已上报备案的政府采购计

划在实施前需要变更修改的要编报调整政府采购计划。采购

项目已实施的不得再更改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

项目,财务部门必须在每年 5 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

特殊原因无法在 5 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在 8 月底前上报政府

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

指标下达后 20 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协议(定点)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及批

量采购计划:财务室按照实际需求通过系统报送财政局。为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这类采购计划要在 11 月底前上

报执行;

(三)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对上报备案的采购计划需要

进行更改调整的,在采购计划实施前可及时通过系统收回更

改调整后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

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

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

 


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也不能擅

自调整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对预算项目采购结余的资金一

律收回财政,不得再擅自调整使用。属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追

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时必须附件上传追加资金

的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时必须附件

上传贷款合同;

(二)本单位报送的月份政府采购计划,应是本月已确

定要进行采购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对按规定应

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先办理报批手

续;

(三)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

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

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

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

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只能安排两次采购计

划;

(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

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

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七)本单位编制协议(定点)采购计划前,应通过与

中标定点、协议供应商或其代理商进行充分谈判,择优选择

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后再编报采购计划;

(八)编制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前,本单位应先登录广西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网上商城”栏目了解相关信息后

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再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活动;

(九)本单位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前,由于批量集中

采购已实行预采购制度,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批量集中采购专区”栏目,查阅和了解当季度批量采购中

标信息,根据本单位采购需求和对应中标信息编报批量集中

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可直接联系当季中标供

应商供货;

(十)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

如果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月份政

府采购计划采购金额合计在 80 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应当实行

政府集中采购;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

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财务室经办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室负责人审核

后,送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室经办人将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的

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上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月编制反映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

的政府采购计划,于每月前的 10 日前报送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计

划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系统自动登记备案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对已上报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在

实施前需要变更修改的要编报调整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

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

的,必须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调整表后,按政府采购计划编制

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应按照财政局备案后的政府采购

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章 采购需求论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论证管理控制目标

本单位的采购预算批复后由采购需求部门按要求牵头

组织采购需求论证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

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采购需求论证管理控制要求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

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

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

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

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

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

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第六章 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

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和单位自主采购。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

采购限额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确定。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执行国家及广西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

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单位通过 “广西政府采购信息管

理系统”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采购管理岗工作人员务必

认真核对采购计划表与《送货信息表》,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除本

单位已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外),原则上

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

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政府

分散采购由单位组织采购,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

围内代理采购,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

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本单位进行分散采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单位分散

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分散采购项

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的采购方

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单位自主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的,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执行单位

自主采购。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由单位各业务部门组织采购。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 单位自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作为单位自行采购业务的临时机构。采购

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牵头组建,小组成员由 3 人及以上人数

组成。

第三十四条 自主采购 1 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小额采

购程序采购;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按照比选采购程序

采购;1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公

开遴选采购程序采购。需定点采购的,按照协议供货采购程

序采购。

第三十五条 小额采购程序采购经办人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采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采购经办人执行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

业务部门按照自行采购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比选方式采购程序

(一)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方案,经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采购业务部门组织比选并形成比选报告(报告中

应包含采购小组意见或比选佐证材料,如电话比价记录、报

价单、截图、采购过程的录音录像等),经采购业务部门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采购业务部门及时按《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与供应商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四)采购业务部门按照自行采购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公开遴选方式采购程序

(一)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方案,并编制采购需

求文件,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后,提交单位班子集体

会议审定。采购文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将采购

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二)采购业务部门组织遴选并形成遴选报告(报告中

应包含采购小组意见或遴选佐证材料,如电话比价记录、报

价单、截图、采购过程的录音录像等),经采购业务部门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采购业务部门及时按《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与供应商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四)采购业务部门按照自行采购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八章 采购供应商选择标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

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 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室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

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

第九章 采购执行管理

第一节 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本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本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

过大。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本单位应当在

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

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本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

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十三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本

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

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

件,并提交本单位财务室采购管理岗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本单位必须在

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

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十五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具体评标事务由本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代表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

第四十八条 开标工作由本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和主持。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

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

政策规定组织评标工作,并编写评标报告,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送本单位。采购管理岗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按本单位审批流程送

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确定中标人。

本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本单位财务室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局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财务室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十一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和网上商城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

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本单位从谈判小组提

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本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

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本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

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

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本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

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网上商城采购是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和网上购

物模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建立网上商城采购系

统,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建立网上商城供应商库,本单

位通过网上商城方便快捷了解商品信息、下单采购商品。网

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网

上团购。

第五十二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应范围。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网上商城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一)台式电脑(包括:一体机电脑);

(二)笔记本电脑;

(三)打印机;

(四)复印机;

(五)多功能一体机;

(六)摄影照相器材;

(七)传真机;

(八)投影仪及幕布。

对纳入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八类商品同时取消原到实体店

直接购买的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采购品目的具体扩大范围和实施时间参见广西壮族自治

区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达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应当在采购活动

开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十四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关键程序

本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流程

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网上商城采购流程:

(一)本单位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项目应根据

网上商城采购系统商品库的商品行情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

划;

(二)财务室将网上商城采购计划上报备案;

(三)财务室按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操作流程,下单实施

采购;

(四)本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双方在网上商城采购

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并打印生成书面合同,在系统内将电子合

同提交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备案的电子合

同内容必须与书面合同内容一致。本单位及成交供应商必须

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五)财务室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验

收单。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

(六)财务室对网上商城采购进行评价反馈。

第五十五条 财务室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局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

商文件等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十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控制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

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

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

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

为。

第五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控制要求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

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采购需求部门

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单位工作任

务和实际,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

制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本单位采购计划

审批程序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需求

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

“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法律规范的相关

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

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

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

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并由财务室将合同报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条 本单位应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

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

 


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

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高所需增

加的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本单位依据购买服务合同

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

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局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

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一章 进口产品采购

第六十一条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控制目标

进口产品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

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控制要求

本单位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同意,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报主管

部门审核进口产品采购的申报材料和程序按《转发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8

2 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

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

第六十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控制目标

本单位通过建立对采购计划的内部审核、审批机制,规

范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管理。

第六十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控制要求

已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允许

变更,因特殊原因在委托代理机构前或废标后需要变更原已

批准的政府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由采购经办人员提出变更

申请,明确变更后的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及变更的原因,提

交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领导班子审定后,上

报主管部门审批。采购经办部门根据批准变更后的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章 采购合同支付与备案

第六十六条 采购合同支付与备案控制目标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

记录,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采购合同支付与备案控制目标

财务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

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

公告;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资金根据合同签订的要求支付。

 


 

第六十八条 采购合同支付的关键程序

采购需求部门经办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本单位经费

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节 采购履约验收

第六十九条 采购履约验收控制目标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本单位对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

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履约验收控制要求

(一)采购履约要根据采购合同的内容执行。

(二)本单位、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履行履约义务。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根据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本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

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

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

十。

(四)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本单位可采取自

行验收或委托验收。

自行验收或委托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财务室组织成立。除

协议(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批量集中的采购项目

外,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小组的负责

人,前期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本单位代表不得作为验

收小组的负责人。大型或复杂、民生等采购项目主管局纪检

部门可以派监督人员对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本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

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履约情

况进行验收。

(三)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

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

情况。

验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本单位,作出验

收结论性意见,然后出具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认为验

收合格的,本单位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有

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

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书一式三份,本单位、中标或

者成交供应商、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四)验收结果公告。

1.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财务室应

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

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本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财政局

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本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

采购资金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本单位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 3 个工作日内,申报政

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属专户资金的,财务室根据合同约定

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

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

购活动状况,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十四条 单位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

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

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各级财政局负责对政

 


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财政局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

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

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

息可以同时在其市(县)级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公告。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除涉及国

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

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

一、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

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

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

 


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

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

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四、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七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

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

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

的事项。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

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

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

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

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

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

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

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

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

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

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九条 法律责任: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

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

 


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八十条 采购质疑与投诉控制目标

本单位通过指定负责采购质疑与投诉的牵头部门、明确

受理程序等控制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

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八十一条 采购质疑与投诉控制要求

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主要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中标和成交结果的控制,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公开、

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结果符合预期目标,程序合规合法。

质疑与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

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质疑与投

诉。

第八十二条 质疑与投诉关键程序

(一)财务部门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

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

秘密。

(二)质疑供应商对财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

满意或者财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

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投诉。

 


 

第十七章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

上级部门制度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