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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4-08-09

一、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二、保密审查内容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科室、单位按照《保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所有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填写《句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四、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部)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科室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部)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信息要由保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四)办公室负责对《防城港市新闻网》等新媒体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五)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密审查要求

(一)各(部)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负责人;

(二)各(部)室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信息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